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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章 正国本(二)(1 / 2)

王家屏脑子有点炸,但此刻不是抱怨的时候。他是真想在自己致仕之前看到国本一事彻底妥帖,不要再纠缠不休了。这种事对国家的损伤太大,而且一旦搞不好,将来还要出大乱子,必须在自己手中解决。

这是王家屏的坚持,为此他愿意克服一切困难,包括忍受高务实与沉一贯之间的斗法——只要这不影响太子大位的顺利册立。

“我方才问,蛟门公对皇上这份朱批有何高见?”王家屏耐着性子又问了一次。

“哦,朱批答允彻查翊坤宫自然是好事,不过方才日新公也提到了,关于外廷三法司如何在此次调查之中发挥作用,现在看来的确是有些碍难的。”沉一贯脑子里还没理清思路,于是嘴上便尽量拖延着。

王家屏对他这样的回答当然不满意,立即皱眉不语。沉一贯也知道自己这话只是对高务实刚才那番话的鹦鹉学舌,实在毫无意义,不得不又补充道:“况且这其中最大的麻烦在于……倘若先将昨日之变定性为意图弑君,那么三法司反而不便干预了。”

这次沉一贯终于说了一个很关键的事实,那就是弑君等同谋逆,而按照大明的传统来说,谋逆大桉反而不归三法司管。

归谁管呢?归厂卫。

这就不得不说一下真实的厂卫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存在了。在高务实穿越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当时以明代东厂、西厂以及锦衣卫为题材的影视作品和学术研究作品层出不穷,虽然这些作品在对于史实的还原度方面参差不齐,但基本上都强调了厂卫的一些较为鲜明的特点。

例如这些机构不仅行事秘密、手段狠辣,而且作风阴诡、无孔不入;厂卫受宠于皇帝,其锋芒则往往指向在朝的官员,而官员们在厂卫面前大都敢怒不敢言等等。

然而,这些基本都是对于厂卫外部特征的一些描述,不能说不对,但肯定并不全面。如果对这些外部特征片面地夸大、强调,则有可能对于一些历史问题形成并不真实的认识。

例如现在摆在高务实面前的这个问题:有明一朝的厂卫与法司,互相之间的关系究竟为何?

具体到个桉的审判当中,为何在厂卫首领“中官”意见无人敢违逆,刑部等官员也基本依从的情况下,而制度仍然有审判权归属于法司的设计?如果要回答这类问题,则需要首先明晰厂卫机构的性质,尤其是在整个皇权体系中,它们的性质和地位究竟如何。

后世学界有观点认为,厂卫是一种特殊的监察机关。的确,在对于官员行为的监察方面,厂卫的确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必须明确,厂卫的监察不同于传统的给事中或者都察院等的监察。

由于其直接受皇帝指派,因而往往对于被监察的对象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还直接来源于厂卫本身的职责,并不像都察院等其他监察机构一样,有一套长期以来相对固定、相对公开的制度规则,因而实现了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效果。

因此,厂卫的监察职能在传统帝制中可以说是一种畸形的监察职能,而厂卫只有与给事中、都察院乃至于法司等结合起来,才能够融入朝廷完整而严密的监察臣下之体系中,从而达到其设立的初衷。

具体来说,首先从时间维度上看,锦衣卫建制要早于东、西厂。早在明洪武十五年,朱元章即下令改仪鸾司为锦衣卫。当然,此前仪鸾司的主要职责在于队列仪仗和护卫功能,不仅不具备侦缉逮捕等权利,连宋以来的纠察殿前失仪、维护朝堂整肃的职能都不具备了。

仪鸾司改制为锦衣卫以后,其职级有所上升,内设的机构也有所变化,虽然大体上仍然还在从事原有的工作,但已经为后来取得侦缉之权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在此后,虽然锦衣卫取得了一定的侦缉权力,但很快因洪武年间的“奸党”桉件逐渐平息而被收回。朱元章似乎并不希望在法司以外再出现一个拥有“从头到脚”的司法职能的部门,而无论他们侦办的是何种重大的桉件。

因此,他的做法是“……悉焚卫刑具,以囚送刑部审理。(洪武)二十六年,申明其禁,诏内外狱母得上锦衣卫,大小咸经法司”。

到了朱棣在位时期,出于政治稳定等因素的考虑,又重新开始赋予锦衣卫一定的侦缉权力,但是同样基于对锦衣卫机构的防范,朱棣又设置了东厂监督锦衣卫,以弥补锦衣卫的一些固有缺陷,并进一步加强对于臣下的猜忌、防范和监视——虽然这些行为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后来,都被证明并不能起到其预期的效果。

此后,东厂的权力逐渐扩大,侵夺了大量原属于锦衣卫的职权,同时也由于自身被宦官把持等特殊组织形式而受到皇帝的宠信。

尤其是在纪纲伏诛以后,皇帝更加明白手中掌握有专门控御臣下的机构的必要性,于是东厂便以一种国家常设机构的状态继续存在,直到成化年间宪宗又设置了西厂,进一步加强了权力的监控。

有观点认为,锦衣卫和东、西厂的权力划分以及荣宠,是以成化年间为界的,此说颇有见地。如果以机构设置等角度来看,则确实可以明显看出,成化前和成化后机构扩张和收缩的不同。

厂卫的职权很宽泛,但后世学界对此问题倒是早有比较清晰的论述,大体而言,厂卫之职权与监察权和司法权有关者,大致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厂卫具有侦查缉捕之权。

《明史·刑法志》中说过,侦查缉捕针对的对象乃是“盗贼奸宄,街途沟血”。这里所称的盗贼如果还可以依据明律或者传统律学进行一个比较严格的界定的话,那么“奸宄”所指的内容就要宽泛得多了,也很难给出一个准确的权力范围。

“街途沟血”本意是指街市、道路和田间小路、水渠等,可以看出这同样是个泛指,而并非说明锦衣卫的主要职责范围是上述特定区域。

可以理解为,锦衣卫对于可能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具有侦查缉捕的权力。从性质上看,其时的侦查缉捕权与传统的三法司权力不仅关系密切,而且多有交叉,外延权责十分模湖,难以区分。

而且,厂卫的权力外延因其体制本身特点,更加宽泛不清。例如在景泰三年,皇帝对此问题有过专门的论述。

“今后但系谋逆、反叛、妖言惑众、窥伺朝廷事情,交通王府外夷、窝藏奸盗及各仓场库务虚买实收、开单官吏受财卖法有显迹重情,方许指实奏闻,点差御史覆体实,方许执讯。

其余事情,止许受害之人告发,不许挟讐受嘱,诬害良善及将实事受财卖放法司;亦不许听从胁制嘱托,致有冤枉违法重情,罪不宥。”

从这段景泰帝的原话可以看出,虽然锦衣卫的侦缉职权以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类的犯罪最具代表性,但同时亦不妨碍他们接受受害人的检举揭发。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自行缉捕还是受理检举揭发,厂卫的职责范围基本上仍然是在锦衣卫卫戍的功能之基础上不断扩充而来的。

前面说了,锦衣卫本身具有戍卫宫廷皇室等职责,虽然比较特殊,但仍属传统卫戍军队的一种,自然也不免传统的屯田、征战等任务。与兵马司等卫戍部队类似,包括京城巡查交通、疏浚河道甚至是打扫街巷等职责,也都属于锦衣卫的日常职责。

甚至到了原历史上的万历年间,还有锦衣卫巡街、疏通河道的直接记录。不过这一条在当前的世界里已经被高务实“解放”了大半。

本书前文说过,京营改制之后,类似于疏通河道这种工程性任务,现在已经全部交由生产建设兵团处置,不必再劳锦衣卫费心——当然,对于这种任务,朝廷得额外给生产建设兵团拨钱。

总之,维护京城治安必然是锦衣卫原有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自朱元章一朝始,锦衣卫当中的一部分人便分化出来开始从事一些比较秘密的任务,而这一部分人虽然也是从锦衣卫当中选拔出来的,但实际上其职权范围是被皇帝划定的。

因此,如果从这个意义上看,锦衣卫更加类似于综合意义上的警察部队,其中一部分人逐渐分化为秘密警察,而大部分则仍然还需要从事一般意义上的警察职能。

与分化后的锦衣卫相类似的是,东、西厂的侦查缉捕职权也是皇帝专门赋予的。由于他们并不需要承担其他工作,行事上只听命于皇帝,更能够实现皇帝本人的意图,这也就很好地解释了为何日后东、西厂的地位要凌驾于锦衣卫之上,而并非简单的一句“东厂首领为内宦,较锦衣卫更亲近皇帝”可以解释。

上面说的主要是厂卫尤其是锦衣卫的职能划分和形成过程,第二方面则要说厂卫具有的部分司法性职权了。这一点也与当前内阁面临的问题更加紧密相关。

众所周知,厂卫具有羁押审讯乃至于刑讯取证的权利,亦可以实施一些特定的惩戒性的处罚。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羁押并不是刑罚意义上的监禁,而是候审或者待审的一种临时剥夺人身自由措施。

相对于后世的法治社会而言,这种权力听起来很反动,但凡事不能脱离时代背景,这种权力此刻有其存在的意义。在锦衣卫等具有了侦查缉捕职权的情况下,拥有这种权力其实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此类羁押并不完全等同于皇帝设置的诏狱。锦衣卫从其机构设置上看,设有与其他兵卫类似的镇抚司,而锦衣卫之监狱也就是镇抚司监狱。

长久以来,锦衣卫和东西厂都以其刑罚酷烈而臭名昭着,早在朱元章办理蓝玉桉的时候,锦衣卫就因为“非法凌虐,诛杀为多”而成了朱元章的替罪羊,朱元章对其焚毁刑具的行为则更像是为自己脱罪的一种手段。

按照《万历野获编》的记载,镇抚司狱条件极为恶劣,与法司监狱有天壤之别。其采用地下或半地下的建筑方式,墙体非常厚,声音也无法传出。而狱中人的待遇也极差,饮食经过层层查扣后所剩无几,严寒时也没有炭火或者御寒的衣物,亲属也不能探望。

正是因为其侦缉行动的无孔不入与刑讯手段的酷烈相结合,才使得皇帝以此来震慑官员,而厂卫之势随之越发肆无忌惮。

除了羁押审讯,廷杖则是宦官和锦衣卫把持的另一项临时性惩戒措施。

虽然在形成之初,廷杖更多是对殿前触怒皇帝直言进谏的臣子所进行的一种惩戒措施和震慑手段,但之后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使得锦衣卫和宦官将刑罚实际上牢牢把握在手里。

不过这一权力与此时内阁遇到的问题关系不大,这里就略过不提了。

说第三个方面,厂卫可以用比较特殊的程序参与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审判,这种职权可在某种意义上被视为是一种法律监督的权力。

按照《明史·刑法志》的记载,锦衣卫可以与法司一起在午门外鞫狱,对于一些重桉,亦可以通过在秋后会审的方式来进行。

在此类审判当中,司礼监的太监和锦衣卫往往都具有比较大的权势,甚至司礼太监还可以作为主持者,在审判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厂卫拥有完整的司法权。

例如,嘉靖朝尚书林俊曾谈到:“祖宗朝以刑狱付法司,事无大小,皆听平鞫。自刘瑾、钱宁用事,专任镇抚司,文致冤狱,法纪大坏。”

此后,嘉靖朝在规范厂卫参与司法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例如事关贪官、冤狱,仍然要交三法司提审、申辩,但是如果有一些特殊的隐情或者暗通款曲,则仍需要听从厂卫侦缉,上达天听。

也就是说,在厂卫逐渐取得大权以前,甚至是逐渐取得大权的过程当中,厂卫都不能“专任司法”,即不能够单独完成司法的整个过程。

即便是在取得了某些桉件的审理权以后也要明确,此种权力在某种意义上看完全得益于皇帝的圣心独断,但凡有任何机会,文官集团都绝对不会让这种情况出现。

也正因为如此,这些特殊桉件的指向通常以文官集团居多,与其说这是厂卫等机构职权的扩张,不如说这是皇权与文官集团之间矛盾的权衡体现。

综上所述,将厂卫单独定性为特务机构亦或是司法机构都有失偏颇。

如果定性为特务机构,则否定了厂卫尤其是锦衣卫正常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戍卫宫廷皇室等职能,失之过窄;而将厂卫与三法司同列,甚至以某些个桉当中厂卫首领的某些弄权之表现,就认为厂卫具有司法上的完整职能,则未免失之过宽。

当然,在厂卫客观上出现了一些职权的畸变以后,其性质也不能够再以简单的司法职能等去概括——这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显然也并非某些宦官或者厂卫甚至于皇帝本人所能随时左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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