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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章 与狼谋皮(1 / 2)

贝州清河郡北部,永济渠西,一处村庄外沿,村头大树下聚集着许多村民,男女老少围成一圈,见证本村民孙万全与兴禾商社签订土地租让契约。

孙万全夫妇育有二子,上有高堂老母,一家五口,靠着耕种自家田地自给自足,但如今粮价连年走低,孙万全一家和其他农户一样深受影响。

一家人的主要收入,就是地里种出的粮食和麻,结果粮价、布价大跌,孙万全一家种地的收入,渐渐无法应付日常开支。

而两个半大小子正是长个头、饭量大增的时候,家中口粮紧张,作为顶梁柱的孙万全左右为难。

虽然连年都是风调雨顺,虽然连年丰收,但他已经快撑不下去了,于是权衡利弊之后,和同村许多人那样,将家中土地租让给兴禾商社。

从此,孙万全家的地里种什么作物,都由兴禾商社说了算,而商社每年会支付地租,其中一部分是粮食,按季支付,确保他一家的基本口粮。

把地租给了商社,孙万全不需要承担自家的租庸调,官府有任何劳役,也不会征发到他一家。

不用种地的孙万全一家,若仅靠着租地的地租过日子,日子会过得紧张,所以他和妻子要去做工、帮佣,挣工钱来养活自己一家人。

而夫妇俩的雇主,是兴禾商社。

兴禾商社雇佣孙万全夫妇种地,种的地,就是商社在本村租的地,其中就包括孙万全家的地。

自己把地租出去,然后受对方雇佣为对方做工,种自己的地,这样的事情听起来十分可笑,但却实实在在发生了。

其他将土地租给兴禾商社的村民,基本上都到运河边上的码头做工,孙万全因为上有行动不便的老母,下有半大不大的小子,必须顾家,所以商社为了尽早租到他手中的地,便有了如此安排。

虽然同样是种田,作为兴禾商社的雇工,孙万全夫妇种田的方式要变,譬如耕地,方式从牛耕变成马耕。

耕地的犁不是常见的样式,而是带着铁轮的轮犁,这种分量十足的铁犁,用四匹马拖曳,犁起地来飞快,熟练工在一天时间里,能犁出比用牛犁地多三倍的地。

前提是犁旱田,但这不是问题,因为兴禾商社在这片地区拿下的田全都是旱田,连接成片、平平整整,靠着马耕,只需要很少的人手,就能打理大片田地。

孙万全一家,可以靠着租让土地,然后给兴禾商社做工,获得足够的收入,维持家庭的日常开支、

而他把地租出去后,无论年景如何,都有一笔稳定的收入,确保基本的口粮,又不怕官府征发服劳役,被胥吏弄得家破人亡。

与此同时,作为商社租地的“地主”,孙万全能以很便宜的价格,从商社那里购买各种日用品,包括针、线、布匹、盐甚至铁锅。

当然,为了防止“地主”借着这样的优惠条件,大量低价购入日用品然后转卖以此赚差价,商社给孙万全一家的优惠是有数量限定的,能够确保五口之家的日常所需,却不会明显过剩。

正是因为有了如此优惠的条件,孙万全才和本村其他村民那样,将自己的土地租给兴禾商社。

按照规定,百姓和商社签订这种租地契约,必须在官府的见证下进行,因为商社租了农户的地之后,要承担这户人家的租、调及劳役,这约定必须得到官府确认,以便做好“交接”。

与此同时,官府充当公证人,确保农户和商社签订契约时,不会因为不识字而被骗。

定契约,要写字,百姓基本上都是大字不识一个的文盲,哪里看得懂契约文书上写的什么内容,所以契约的签订必须有公证人见证,官府的吏员是其一,当地里长是其二。

大周新制,百户为一里,五里为一乡,里设里长,协助官府收税、征发劳役,里长多为德高望重、受百姓信赖之人担任,所以农户和商社签订契约时,里长也要在场作为见证。

至于其他村民,纯粹是围观而已,因为他们大字不识一个,看不懂契约内容,只能听,然后作为集体见证,证明村中某户与某商社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了租地契约。

日后若有纠纷,大家也好帮个腔。

孙万全今日和兴禾商社签订租地签约,因为之前有了大量先例,所以很快便完事,契约一式三份,孙万全和兴禾商社各执一份,还有一份,在官府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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