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詹姆斯表情也很微妙。
他没想到林新一能这么快找到这里,就像对方真的能掐会算,可以算出他的方位一样。
这让他不免有些惊讶。
但这惊讶也只是一时的,他很快就调整好心理状态,作出略显后怕的模样细细回答道:
“没、没错他们刚刚是想把我带到这里干掉。”
“幸亏我在米国的时候经常玩枪,业余时间也爱练练格斗术什么的,才在被杀之前拼死从他们手里抢到了一把枪,幸运地活了下来。”
“这真是太可怕了”
“上帝啊,下次我再也不来曰本了。”
詹姆斯不忘借着唏嘘感叹,将自己伪装成一个只是身手不错的普通米国老头。
这份伪装其实也并不牵强。
毕竟这年头高中生都能当警方救世主,都能一拳一根电线杆,他一个生在籽油米粒煎的中年大叔,会点格斗术和枪法不很合理吗?
当然合理。
但林新一早就看穿了他的真实身份,他再怎么解释也是无用的。
“詹姆斯先生。”
“这次真是让您受罪了。”
“您先到旁边休息,我现在就通知同事过来。”
林新一不露声色地安排着詹姆斯在一旁等候。
同时又在脑子里思考着,之后该怎么对付这个讨厌的跟踪者。
最好能给他找个大麻烦,让他不得不显出原形,亮出自己背后的势力。
这还不好向贝尔摩德咨询。
因为按这千面魔女的性子,她多半会建议他直接下黑手把詹姆斯绑了关到小黑屋里,用学自特高课的手段慢慢“教育”他。
可林新一还没做好彻底堕落成犯罪分子的思想准备,这种过激手段他还使不出来。
“也罢先不想这些,把今天的案子解决了吧。”
虽然案件已经随着詹姆斯的正当防卫,三名绑匪的伏诛而几乎宣告结束了。
但作为鉴识课的法医,该做的现场勘察和验尸工作,总是应该做的。
这是必要的调查程序。
于是林新一便暂时放下詹姆斯不管,尽职尽责地做起自己的本职工作,对现场的三具尸体简单而认真地勘验起来。
而查着查着他便发现了什么,也想到了什么。
“要给詹姆斯找点麻烦?”
“这三条人命,不就是一个天大的麻烦吗?”
林新一神色顿时变得非常微妙。
然后只见他缓缓回过身来,走到詹姆斯面前,又表情严肃地说道:
“詹姆斯先生。”
“我怀疑你涉嫌防卫过当,接下来请务必配合我们的案件调查。”
“哈???”
詹姆斯本来以为自己没事了。
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无辜的幸存人质,在警视厅的道歉和礼送下安然离开。
没想到林新一竟然还有脸指控他?
“我这叫防卫过当?”
一个人被三个持枪歹徒围杀,还踏马能防卫过当?
对方都掏出枪要杀人了,他不反杀难道站着等死吗?
这要是在米国,把他们三个轰成肉酱那都算合理合法。
更何况
“我这次遇到危险完全是因为你们曰本警察!”
“你们竟然还好意思指控我防卫过当?”
这可把他王牌特工的心态都要给气崩了。
可面对詹姆斯义愤填膺的质问,林新一却只是公事公办地回答道:
“一码归一码。”
“我作为执法者,当然得依法办事。”
“至于警视厅对您造成的困扰,我相信会有人负起责任的。”
反正不是他。
他一个鉴识课管理官,哪用得着帮搜查一课背锅?
就算最后需要领导出面鞠躬道歉,那也是坑了松本警视、小田切部长、或者更上面的高层领导。
这样固然很丢脸。
但回顾警视厅过去的“光辉历史”
他们搞的冤假错案加起来都能出一本书了,谁还怕这一次失误带来的耻辱?
那些高层领导早就在多年实践中把自己练成了“鞠躬仙人”,谢起罪来那叫一个轻车熟路。
“詹姆斯先生,我无条件支持你起诉警视厅的失职行为。”
“别说是你了,我自己都想告它。”
詹姆斯:“”
林新一三言两语,就把愤怒发难的詹姆斯打得没了气焰。
然后他又义正严词地唱起高调:
“让您身陷险境自然是警视厅的过错。”
“但另一方面,您也的确涉嫌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杀人。”
一顶顶大帽子扣了下来。
但林新一这真不是在胡说八道。
“我只是在本着警察的原则还原真相。”
“相信我,作为法医,我不会在我的专业领域冤枉人的。”
詹姆斯的脸更黑了:
胡说八道!
你还不会冤枉人?
秀一和卡迈尔可都差点被你坑成“深海二号”了!
这混蛋可真是不要脸!
詹姆斯在心里愤怒地骂着。
可林新一真没有说假话。
他说的是“不会在自己的专业领域说胡话”——上次和赤井秀一的交手算谍战,不算刑侦,更不在他的法医专业领域之内。
在以法医身份出场的时候,他是不会用那种捏造证据的下作手段的。
而这一次,林新一也是本着依法办事的原则,在法律的框架下严谨地提出指控:
“你真的涉嫌违法了,詹姆斯先生。”
“以一己之力反杀3名持枪歹徒,这在米国当然是无可置疑的正当防卫。”
“但我大核自有国情在此!”
林新一微微一顿,才语气微妙地问道:
“詹姆斯先生,你知道曰本是怎么判定‘正当防卫’的吗?”
詹姆斯心中一沉。
他是个曰本通,当然对曰本的法律有所了解。
曰本虽然早就自称脱亚入欧,如今更是处处奉米国为师为父,但在法律上却有很大一部分与米国不同,反倒与隔壁的某亚洲大国有些相近。
比如说那糟心的未成年量刑标准。
比如说对“正当防卫”的解释判断。
类似昆山龙哥的案子,在曰本也发生过。
而曰本还有一个案例更加经典:
千叶县西船桥站,一醉酒男性在月台上搭讪一女性并试图触碰,该女性在闪躲之际,男性出于惯性跌落月台被列车撞死。
事后该女性被检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辩护方以正当防卫抗辩,在当时引起一阵轩然大波。
虽然此案法院最终判了正当防卫成立,但曰本对“正当防卫”的判定之严苛、谨慎,自此事也可见一斑。
而林新一出于工作需要,业余时间也详细地向妃英理学习过曰本的法律。
说到正当防卫的话题时,妃阿姨的建议是:
能跑就跑,尽量不要抵抗。
这是来自律师的专业建议。
而当林新一提到她女儿曾经好几次“正当防卫”把人打进icu的辉煌经历,妃律师就又义正词严地帮女儿解释了:
这当然是因为小兰有个厉害的律师老妈。
咳咳
这当然是因为她的“正当防卫”都合理合法。
在曰本《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的多数案例中,正当防卫需遵循“条件对等原则”。
也就是人数、武器、体格等条件上的对等。
n打1,持刀砍空手,壮汉打小姑娘,那都不算条件对等,不能看作是正当防卫。
而小兰她只是一位身高168、体重不到100斤的,赤手空拳没有防身武器的,娇滴滴的未成年小姑娘。
面对穷凶极恶的成年歹徒,她怎么反抗都不算过分。
因为双方的条件是不对等的。
“可我和那些歹徒,‘条件’也不对等啊!”
听着林新一的解释和指控,詹姆斯忍不住辩解道:
“歹徒有3个人,我只要1个。”
“歹徒有枪,我是赤手空拳。”
“歹徒都是壮年男子,而我都已经老得有了白头发。”
“这还不算正当防卫?!”
“一开始算。”林新一给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回答:“但后来不算。”
他笑得很是不怀好意。
如果是面对一般的受害者,他其实不愿意抓这些细节。
毕竟一般受害者在那种万分危急的情况之下,能夺械反杀、保住性命就不错了,哪还有功夫考虑怎么防卫才算正当?
如果可以的话,林新一更愿意在条件允许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地在报告上帮受害人说些好话。
但这詹姆斯可不是一般人。
他是职业特工。
是敌人。
这就不能怪林新一依法办事了。
毕竟法律本来就是这么规定的:
“要知道在不法侵害终止以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
“所以正当防卫在何时开始、何时结束,向来是一件需要慎重把握的事情。”
“如果掌握不好收手的时机,就很容易导致防卫过当。”
“而我有证据表明:”
“詹姆斯先生,你在击杀那最后一名歹徒的时候”
“有防卫过当、甚至故意杀人的嫌疑!”